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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认证 为全面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新风尚,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师宗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师宗县火葬区划定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师宗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年6月1日起,凡属火葬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依法实行火葬(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骨灰统一进公墓,采用集中安葬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凡属土葬改革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依法进公墓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
二、实施范围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师宗县火葬区划定方案》(师政请〔〕28号),以下区域为火葬区:
丹凤街道:丹凤社区、文笔社区、海晏社区、古城社区、大堵社区、山龙村委会、淑足村委会、法杂村委会、矣腊社区;
漾月街道:西华社区、漾月社区、路新社区、法块社区、新村社区、法雨社区、丰岭村委会、捏龙村委会;
大同街道:大同社区、石碑社区、新安社区、米车社区、长桥村委会、色从村委会、糯白村委会、黑那村委会、官庄村委会、阿梅者村委会、牛宿村委会;
雄壁镇:雄壁社区;
彩云镇:槟榔社区;
竹基镇:竹基社区、界桥社区;
葵山镇:瓦葵社区;
五龙乡:狗街村委会;
龙庆乡:龙庆村委会;
高良乡:设里村委会。
以上区域内居民死亡后遗体(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一律实行火葬。骨灰统一进公墓,采用集中安葬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
三、其他区域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师宗县火葬区划定方案》(师政请〔〕28号),师宗县火葬区外其余区域为土葬改革区(年前土葬改革区全部转为火化区):
雄壁镇:雨柱村委会、长冲村委会、天生桥村委会、小哨村委会、独笼村委会、下鸭子塘村委会、瓦鲁村委会、束岗村委会、法召村委会、小阿舍村委会、小黑那村委会、扯乐村委会、大舍村委会;
葵山镇:者黑村委会、马湾村委会、黎家坝村委会、查拉村委会、地利召村委会、温泉村委会、山乌果村委会、马厂村委会、峰龙潭村委会;
彩云镇:长街村委会、路撒村委会、红土村委会、石洞村委会、足法村委会、务龙村委会、额则村委会;
竹基镇:蒲草塘村委会、六丘村委会、七排村委会、龙甸村委会、抵鲁村委会、阿白村委会、本寨村委会、永安村委会、斗坞村委会、坞白村委会;
五龙乡:曲祖村委会、脚家箐村委会、大厂村委会、得勒村委会、保太村委会、法岗村委会、新庄科村委会、牛尾村委会、花桂村委会、南岩村委会、鲁克村委会、平寨村委会;
龙庆乡:朝阳村委会、束米甸村委会、笼杂村委会、落红甸村委会、杜吉村委会、山黑村委会、豆温村委会、扯寨村委会、下寨村委会、黑尔村委会、阿那黑村委会、泥槽村委会、庄科村委会;
高良乡:笼嘎村委会、坝林村委会、窝德村委会、纳厦村委会、戈勒村委会、团坡村委会、便料村委会、雨厦村委会、科白村委会、纳非村委会。
以上区域内居民死亡后遗体统一进公墓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遗体。若自愿实行火葬的参照火葬区相关政策执行。
四、除享受国家补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师宗籍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入葬公墓安葬的,可享受殡葬补助,补助标准一般对象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元。
五、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进行土葬或修建活人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督促丧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迁移费用由丧属或墓主承担。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城镇居民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难的,两年内不得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救济。
六、师宗县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七、自年6月1日起,因工程、项目等需要迁移坟墓的,一律迁入公墓安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建公共墓地,严禁散埋乱葬、违规建墓。
八、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年4月23日起施行。
宣威市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火葬区域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6月1日零时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11号)要求,我市火葬区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一律进入公墓安葬。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火葬区范围:
宛水街道:宛水、学苑、新文、柳林、宣电5个居委会;
丰华街道:丰华、西河、龙泉、新南、钟山、望城、祯祥7个居委会;
西宁街道:锦西、西苑、老堡、花椒、袁屯、复兴、马街、洽坡、列租、靖外、赤水11个村(居)委会;
双龙街道:双龙、泰安、开源、楚圣、黉街、双圩、龙华、左所、浦山9个居委会;
虹桥街道:虹桥、月牙、北云、马房4个居委会;
板桥街道:板桥、西边、庄子、下村、龙津、耿屯、东屯、鸭塘、歌乐、永安、土城、木乃、石缸13个村(居)委会;
凤凰街道:河东、朱屯、所乐、大屯4个居委会;
来宾街道:来宾、观云、宗范、虎头、盘龙、后夸、新田、徐屯、普仓、龙洞10个村(居)委会;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
热水镇:关营村委会;
务德镇:务德村委会;
龙潭镇:龙潭村委会;
倘塘镇:倘塘村委会;
龙场镇:龙场村委会、乐树村委会;
格宜镇:启文村委会;
宝山镇:宝山村委会、得马田村委会;
羊场镇:鸡场村委会;
东山镇:马场村委会、芙蓉村委会;
海岱镇:羊场村委会;
田坝镇:田坝村委会、田坝煤矿居民区;
西泽乡:西泽村委会;
得禄乡:得禄村委会;
杨柳镇:可渡村委会;
普立乡:普立村委会;
文兴乡:着期村委会;
乐丰乡:店子村委会;
双河乡:葛菇村委会;
阿都乡:梨树村委会。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曲靖驻宣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照国家、省、曲靖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五、自年6月1日零时起,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般对象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补助;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殡葬政策执行。
六、符合享受火化补助费的城乡居民,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请火化补助费。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有关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有关费用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七、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抛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由户口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全程跟踪服务,提供相关证明及影像、图片资料后,按其身份类别依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办理有关火化补助。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葬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的遗体跟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曲靖驻宣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的跟踪处置。
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结束。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三沿六区”(“三沿”即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范围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否则,将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且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或火化奖励补助等。
十、严禁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自年6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火葬区域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材、超标墓碑,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三沿六区”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墓碑。否则,由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乱埋乱葬、建造“活人墓”、私自买卖坟地等。否则,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72号)进行问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
宣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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