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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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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后
3月11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
案情回顾
周某、樊某与被告吕某系同村人,乡村公路未修通前,村间道路从被告吕某家承包地的西南方向通行。乡村公路修建完工通行后,吕某家承包地的北面建盖了房屋,该道路即有人通行。年,原告周某、樊某家在被告吕某承包土地的西北方向建盖房屋后,该道路更是成为原告家的必经通道。
年,被告吕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地的四周支砌围墙并修建大门墩,在支砌围墙的过程中,占用了其承包地西南方向40余米长的道路,并在该道路上支砌了1至4米高不等的挡墙。被告吕某修建完成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问题,经乡、村工作人员做工作后,被告吕某从其支砌围墙的东面和北面原有小路的基础上分别让出约1.7米宽的道路让原告等人通行。尔后,原告以被告让出的道路不够车辆通行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道路原状。
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被告吕某从其支砌大门墩的北面围墙让出不低于一米的道路,使该道路整体路面宽度不低于2.5米供原告等人的生产生活车辆通行。周某、樊某补偿被告吕某人民币元。判决生效后,吕某未按期履行,周某、樊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员多次到案发地查看现场,拟定执行方案。
执行现场
“法院才判决补偿我块,太少了,不给我八万块,我就不同意拆,”被执行人吕某情绪激动的说。执行人员先安抚被执行人激动的情绪,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为双方充分明理释法后,执行人员遂组织强制执行。
首先组织人员人工拆除部分围墙后,再进行现场测量,确定了通道界线,并安排申请人联系挖机清除砖块、石头等杂物。
经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恢复了2.5米的通道。在申请执行人的感谢声中,宣威法院执行干警啃着干粮,嚼着方便面,带着疲惫的身躯踏上了回程之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执行人吕某占用道路支砌围墙,影响了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的生产生活通行,既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建设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