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药神刘福应事件之法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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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在我们的乡镇,每天都有很多人因为不同的癌症离开人世,不恰当的说,或许我们镇叫“癌症镇”也不足为过。因为我就亲身经历着自己的奶奶、三叔、二姑父相继离世,看着自己的“父亲”“大姑”“大姑父”忍受着癌症的折磨。当我看到现实版的“药神”-刘福应事件后,心里五味杂陈。我一直觉得世间最痛苦的不是生活的坎坷,也不是贫穷,而是疾病的折磨。

白发人看着黑发人忍受疾病折磨

我相信每一个大家庭都有人备受疾病的折磨,尽管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正逐步健全,但对于治疗各类大病的费用依旧高昂,一旦家里有人患了大病,那肯定是一场灾难。

电影《我不是药神》自7月5日上映后,疯狂席卷了全国乃至世界。电影主要讲述了程勇等人为帮助穷苦病友,冒险从印度**便宜药格列宁的故事。一样的药效,4万块钱的药,程勇卖元,甚至到最后只卖元。他没赚多少钱,也没想过当什么“药神”。他不图名不图利,只是为了不想让名单上的人因为吃不起药而死去,只是为了弥补对老吕和黄毛的亏欠。他拯救了成百上千病友的生命,让他们重拾对生活的希望。但他的善举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善报,等待他是却是牢狱之灾。

然而,刘福应事件一下爆发,或许我们都称之为现实版“药神”,但我们得相信国家会给出一个合理的裁决。

我在想,刘福应有罪吗?

刘福应有罪吗?可能他一开始购买印度药是为了一己私欲,但店铺的房租要钱,养家要钱…但当真正反馈出来的是药品比国内的便宜很多且药效好,这对于他个人来说,这或许就是一种幸运,但对于法治来说,这就是犯罪。

在你们心中,刘福应有罪吗?

案件当事人-刘福应

看到新闻后,我第一时间就在猜测刘福应的法律制裁结果。我在想在“情”与“法”之间,是“法”可以战胜“情”,还是“情”可以战胜“法”,或是“法”“情”兼顾。

从患者与患者家属角度来说,刘福应是英雄,至少他是大家的福音;在警察眼里?依法办事,他们干的也都是本职工作,他们好像也没有错。在国家治理和法治面前,刘福应就是犯罪。

法即法则,法律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讲法治;在监管工作中,我们依法行政。但是法律规则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活的法律”。法不是一块生硬的铁板,而是丰富的管弦,只要弹奏得好,就会发出美妙和谐的声音。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现行法律尚有缺陷之处,我们在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的设定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简单教条的依法行政,而要针对特定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法律加以灵活的运用,才能产生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所谓情即感情、情节或者情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常会和法律发生某种冲突,出现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说通过一些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去影响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等。另外我们在监管工作中,经常会说“情有可原”,或者说“案件的具体的情节”等等。这本身是一种事实,所以在监管工作中,情节、情况也需充分考虑,情绪、情态要很好把握。

可见,在法、情二者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具有强制力的,是人们必须去遵守的制度。情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是处理好具体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必备要素。可以说法是生硬的,情是可变因子。我们只能相信国家,会给刘福应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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