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文号。根据最高法相关文件的要求,将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文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7月12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诉前成功调解,并出具了“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
从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出具调解书前后不超过3小时,将纠纷高效化解在诉前。
年10月份,刘某租用管某的门市进行经营。合同履行期满后,刘某按约付清相关费用,但管某未按约定退还刘某缴纳的押金元。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将诉状邮寄至倘塘法庭,要求管某退还其房租押金人民币元。
7月12日当天上午9时许,倘塘法庭按照诉状中的联系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据了解,刘某现人在四川成都,管某在广东深圳,双方为此事矛盾颇多,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差别不大。
考虑到案情基本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且原被告现均在外省不方便应诉,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导各自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午10时许,法庭干警组织双方在线上进行调解。
在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后,管某表示目前自己生病住院,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请求能分期付款,刘某对此表示同意。11时50分,办案人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