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治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nk/mipso_7107858.html宣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审批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加强全市交通和人员管控的同时,为确保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开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相关车辆实行审批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通行车辆
运输防疫物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车辆,电力、通讯、供水等服务保障车辆及公务车辆。
二、审批程序
由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车辆通行审批。用车单位填写《宣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审批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需通行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对需通行车辆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印鉴后方可允许车辆通行。
三、有关事项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通行车辆信息严格审核,必须做到“一车一审”,通行一次审批一次,未经审批车辆不得通卡。同时妥善保存审批表、驾乘人员身份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每周四报指挥部防治工作组(卫健局室)备案核查。
(二)通行车辆凭《审批表》或指挥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通卡,要积极配合市级、乡(镇、街道)检测点防疫检测工作,做到随车人员往来一致。要严格开展车辆消杀,随车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各市级、乡(镇、街道)检测点要对照审批表加强允许通行车辆的检测,严格核对随车人员身份信息和通行目的,做好随车人员体征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妥善处置。对不配合检测工作、变更驾乘人员、无防护措施、运输物资(通行情况)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一律不得放行。
(四)市外拉运物资进入宣威境内的,应在进入宣威市前由物资接收单位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物资接收单位负责在卡口接应车辆,同时向检测点工作人员出具审批表,检测后体征正常予以放行,车辆完成货物卸载后立即驶离,超出审批时间的,按照相关隔离措施隔离。
(五)派出公务用车属于公车平台的,由市接待办审批;属于派车单位的,由本单位审批。
(六)审批合格且检测符合有关条件的以上车辆,市级、乡(镇、街道)、村(组)检测点应予以放行;其它车辆按原管控措施管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解除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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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门户网▲视频:我们一起,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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