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国人热点、爆点和槽点并发的话题莫过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国家政策层面对“二胎”问题的全面转向,似乎解决人们关于“生”与“不生”的难题,但是坊间的争论更多地放在生两个孩子有什么好处,又有哪些困难。其实,生二胎的问题远非人们想得那么简单。
“全面放开二胎”是不是意味着就不施行计划生育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计划生育依然是基本国策,只不过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转向一对夫妇可以生两个孩子。国家只是让多生一个,而不意味着让我们可以“随便”生。其实,更准确地讲,国家之前也没有绝对地说我们只能生一个,只是给我们的生育设置了标准。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诸如双独或者少数民族等,我们完全可以生二胎;就算不符合条件,只要交得起社会抚养费,大家依然可以多生几个。所以,“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转向,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生育权规制模式有根本性的变化,只是在目标上有所微调。
生育是我们的权利还是义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相对比较复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人类对生育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迁的过程,从原始蒙昧时代的自然生育,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权利与义务之分;到后来将生育视为绵延人类传承的义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多子多福成为一种社会标准,无法生育的人往往会处在被歧视的地位;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生育权开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生育权将个人自治与自主视为权利内涵,赋予个人对生育的自由支配,生育本身具有的传宗接代的意义逐步减弱。在此意义上而言,生育成为人们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但权利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会根据自己的人口状况、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模式,有的国家鼓励生育,诸如法国、俄罗斯等,有些国家也采取限制生育的模式,诸如印度,而更多的国家经历生育调控的目标转化,诸如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都有一个从抑制生育到鼓励生育的过程。
生育权是一项什么意义上的权利?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两个层级上考虑。首先,从具体的权利层次考虑,我们通常会讲男人的生育权和女人的生育权,而生育本身就是需要两个人才能完成的事情,所以日常谈论中的生育权大多纠缠在一个想生一个不想生的时候怎么办。但是科技的发展催生更多的生育难题,生育问题原本需要男女之间的配合才能实现,但在辅助性生殖技术发达的现代社会,生育可以通过技术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诸如非婚者、死刑犯和同性恋者的生育权问题开始出现。其次,从基本权利的层次考虑,这种思考强调从公民与国家的角度出发,论述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态度和影响。作为基本权利的生育权在被限制的时候需要更多的证成,这种证成需要代议机关的民意酝酿并符合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因此,很多时候我们担心的不是权利该不该受到限制,而是这种限制如何作出以及限制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从程序上来看,全面放开二胎只是政策层面的转向,还需要法律层面的修改,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全面放开二胎”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换。从实体目标上来看,对生育问题的调控需要充分的理由证成,需要让民众明白生育调控模式微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调控能在尽量不减损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特定的目标。
二胎,生还是不生,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法治依存的社会生态环境本身就是复杂的,那么依托于法律的政府权力在进入生育领域的时候,需要更加的慎重并具备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成。
(作者系吉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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