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科室:
我院已于年1月1日正式开通医疗救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就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作如下说明:
1、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4)困病致贫的低收入对象
以上各类人员以民政系统每月发布的名单为准(此名单每月可能会有变动),且仅针对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医保系统已与民政系统完成接口工作,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并做相应处理。对于个别患者因系统维护问题不能判断的,结算处根据医保科每月提供的民政系统名单查询后进行救助。查询名单无患者姓名和身份证号但患者自述其属于救助对象的,请结算处向患者提供《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其到所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批示后作为救助依据。
2、因医保系统已与民政系统对接,经医保系统完成的医疗救助会反映在医保结算单(表九)第13项“民政救助金额”。个别未经医保系统完成的医疗救助会反映在《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表》。
3、为避免重复救助,建档立卡人员享受“建档立卡医疗救助(或建档立卡兜底保障补助)”,不再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4、《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中提到23个重特大疾病不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经与民政部门协商,仍在我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处计算时按照出院第一诊断为依据判断普通疾病与重特大疾病。
5、具体救助比例参考《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附页,且按照分段计算方法进行求助。
6、各科室请加强政策宣传,保证患者权益。不明事宜请咨询医保科。
注:《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见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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