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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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整治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出租汽车服务,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构建良好的服务体系,营造公众满意的客运市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按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收费、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行为;

(二)在火车站拼客,在专用候客区不按规定排队候客、上客,在非候客区及下客区区域候客、上下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行为;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无故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车容车貌不整洁卫生、不文明服务、粗暴待客等违法违规营运行为。

二、整治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整治,重点整治火车站、客运站、酒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处罚标准

(一)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按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收费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三)的规定,处予元的罚款。

(二)对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计价器出现故障未立即停止营运的,按照《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四)的规定,处予元的罚款。

(三)对在火车站拼客,在专用候客区不按规定排队候客、上客,在非候客区及下客区区域候客、上下乘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的规定,处予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驾驶员拒载、议价、中途甩客、粗暴待客等不文明服务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一)、(八)的规定,处予元的罚款。

(五)对驾驶员无故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一)、(二)的规定,处予元的罚款。

(六)对驾驶员未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八)的规定,处予-元的罚款。

四、对在整治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制造传播谣言、带头寻衅滋事、幕后煽动组织、堵塞交通、阻挠其他出租汽车正常营运、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对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实施行政处罚的驾驶员列入重点教育和管理对象。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客运市场秩序整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明乘车,拒乘“非法营运车”。对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可通过电话-和来信来访(宣威市民安巷号)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举报投诉内容应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应证据。

八、本通告自年9月16日起实施。

宣威市交通运输局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符开红浦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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