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法院关于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12月9日裁定受理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2月7日指定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与云南恒嘉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共同担任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4月30日前,向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及联系人附后)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关于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本案债权申报方式暂为邮寄申报(邮寄地址附后)或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申报材料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邮箱gdxwguanl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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