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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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孝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部分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号),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孝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孝政办发〔〕号)中的部分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产权置换标准的调整

  主体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与安置房的置换比例按建筑面积控制在1:1.25至1:1.55范围之内。具体置换标准为:

  1.主体住宅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单元式楼房按1:1.25置换。

  2.主体住宅房屋为二层的楼房,其中明楼梯、共走廊公摊面积在房产证面积内的,按1:1.3置换;明楼梯、共走廊公摊面积不在房产证面积内的,按1:1.35置换。

  3.主体住宅房屋为独立单向院的小二楼按:1:1.45置换。

  4.主体住宅房屋为平房、有前后独立院的小二楼(含阴阳楼)按1:1.55置换。

  二、货币化补偿标准的调整

  主体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综合补偿价格按建筑面积调整为:

  1.主体住宅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单元式楼房按元/平方米补偿。

  2.主体住宅房屋为二层的楼房,其中明楼梯、共走廊公摊面积在房产证面积内的,按元/平方米补偿;明楼梯、共走廊公摊面积不在房产证面积内的,按元/平方米补偿。

  3.主体住宅房屋为单向独立院的小二楼按元/平方米补偿。

  4.主体住宅房屋为平房、有前后独立院的小二楼(含阴阳楼)按元/平方米补偿。

  三、过渡安置费标准的调整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过渡安置费参照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安置费标准给予3个月补偿。

  四、今后针对具体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区内房屋评估情况,结合当期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货币化补偿标准。

  五、本次调整标准适用于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21日

来源:孝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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