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宣威市森林湿地资源的不断增加,陆生野生动物数量种类逐渐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在宣威境内使用各种工具和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繁衍和迁徙,保护和管理形势日趋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保护好陆生野生动物,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猎区及禁猎期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禁猎对象禁猎对象包括国家、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和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禁猎方式禁止使用麻醉药、地弓、铁夹、吊杠、滚钩、粘网、弹弓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陷阱、挖洞、捡蛋、掏窝、设置迷魂阵、投掷有毒有害食物和硬物、声音诱补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其他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文化交流、展览、设置合法狩猎场所、防控传染性疾病、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航空器安全、保护农作物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法侓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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